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韩平[1]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2年第4期58-65,共8页Law Science
摘 要:对于本国仲裁裁决债务人的救济,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救济制度:申请撤销与申请不予执行。禁止债务人先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两种救济之初衷在于既给予债务人双重救济的保护,又避免其恶意拖延。但是,由于在利益考量逻辑层次上出现了混乱,导致旨在遏制恶意拖延的法律规定贬损了旨在提供双重救济的法律规定,使得双重救济名存实亡。无论从我国的理论和实践来看,还是从世界仲裁法律发达国家的相关做法来看,完善我国本国仲裁裁决债务人救济制度的最有效办法,应是取消不予执行制度,仅保留撤销制度,并缩短撤销的法定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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