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视野之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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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新民[1] 周光营[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79-83,共5页Journal of Hu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一般项目(09YJA820026)阶段成果

摘  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诉讼中法官在缺乏法律明确指引的情形下,依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它在增强法的可适用性、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它也是一种很脆弱的权力,易受外界影响而发生偏移,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相应的伦理机制制约。从人性角度看我国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完善,应主要着眼于提高立法质量,确立正当程序;改革法院体制,完善法官制度;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探索司法统一途径;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强化法官道德素养等。

关 键 词:自由裁量权 善性 恶性 控制与保障 

分 类 号:D91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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