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业主撤销权的行使--以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为参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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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立东[1] 田尧[1] 严佳维[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336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10-15,共6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7年重大项目“团体法秩序的法理逻辑”(项目编号:2007JJD81015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业主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需通过撤销权诉讼行使。应按照区分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的思路,以诚实信用为判准,厘定业主撤销权的行使资格,据此得对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业主应限为:参与表决并明确表示异议的业主,主动不参与表决、但未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计为非异议票的业主,被动不能参与表决的业主。司法解释确定的1年业主撤销权除斥期间失于过长,应比照《公司法》关于股东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将其缩短为60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在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仅具有形成瑕疵场合,若该形成瑕疵不影响决定的内容,应赋予法官是否驳回业主撤销请求的自由裁量权。

关 键 词:业主撤销权 诉讼主体 除斥期间 裁量驳回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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