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责任之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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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传薇 

机构地区:[1]西安三资职业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10期81-8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对于仲裁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仲裁员责任确立与否。本文赞同仲裁性质理论中的混合说以及仲裁员有限责任论,但同时指出在适用仲裁员有限责任论的多个国家中,对仲裁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标准。本文从混合说的基本理论入手,并试确立一个统一的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即基于仲裁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仲裁员的行为也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性,其中,对于违反契约义务的行为,仲裁员应当按照合同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司法性行为,仲裁员享有民事责任豁免,除非其是故意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关 键 词:仲裁员责任 契约行为 司法行为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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