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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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殷琳[1] 

机构地区:[1]西安财经学院

出  处:《住宅产业》2012年第4期23-25,共3页Housing Industry

摘  要: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主体是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在土地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方面,政府给予了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售价低于市场商品住房的租金和售价。廉租住房和共有租赁住房均不得出借、转租,是有限的使用权,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相对于普通商品住房的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是有限产权。

关 键 词:保障性住房 产权 建设成本 价格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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