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论:法治是良法之治和人民之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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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百胜[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出  处:《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73-76,共4页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College of Hubei University

摘  要:迄今为止,从制度上讲,人类历史上尚未真正出现过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其根本原因在于:法治必须是制度性的良法之治与人民之治的高度统一,它不能仅仅是理论上的,或一种模式设计;它不可能是违背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恶法之治,或是排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极少数人之治。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能够同时符合良法之治与人民之治两项条件或标准的法治国家(或社会)在过去不曾有过,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出现。而真正的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只可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某个历史阶段(成熟社会主义)产生,在一切私有制社会里,要么是恶法之治,要么是少数人之治,不可能出现真正的法治。

关 键 词:法治 人治 公有制 私有制 良法 新释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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