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司法监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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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猛[1]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48-51,共4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摘  要: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目前,我国对于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区别对待的"双轨制";我国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范围过于宽泛;在对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法院判决程序上存在不合理规定;临时仲裁机构在我国不被承认。建议统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标准,变"双轨制"为"单轨制";缩小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加强仲裁机构自身体制的完善;建立仲裁司法监督裁定的上诉机制;取消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规定;尽快设置临时仲裁机构。

关 键 词:商事仲裁 司法监督 临时仲裁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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