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主体地位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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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亮军[1]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11级国际法学研究生上海200000

出  处:《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年第4期215-215,共1页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摘  要:船舶碰撞民事损害赔偿中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如何,其到底能不能成为碰撞责任中的民事主体在理论界一直都有争议,而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有类似的困扰。本文在借鉴国内众多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提出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作为船舶利益方,在船舶碰撞民事损害赔偿当中同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碰撞责任 责任主体 船舶管理人 船舶经营人 连带责任 

分 类 号:U675.96[交通运输工程—船舶及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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