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范畴——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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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贞会[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2年第3期62-73,共12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资助课题成果(SDSS2012YB00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0批资助项目"羁押控制及其替代措施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资助号:2011M500255)

摘  要:刑事强制措施是通过对基本权之干预来实现程序保障目的的行为。强制性和程序性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属性,共同构成强制措施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依对人身自由的干预程度,可以将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与羁押的替代措施。二者在目的指向上具有同一性,但在实现方式上存有区别。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理顺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层次性和内在关联,有利于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

关 键 词:刑事强制措施 羁押 羁押替代性措施 人身自由权 宪法保护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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