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建构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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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詹建红[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39-45,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0YJA820125)

摘  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创造性地将非法证据排除扩展到检察审查环节,并赋予了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职权。此举无疑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也使检警关系更加趋向合理。但是,由于只是从权力赋予的角度明确了检察机关具有的职权,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在制度运作上仍然存在着概念界定不清、程序设置不详、证明责任不明等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完善,构建科学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体系。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审查起诉 法律监督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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