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公益诉讼最佳主体?——基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8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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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强梅梅[1] 

机构地区:[1]中国法学会

出  处:《中国律师》2012年第5期50-51,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2011年10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并由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作了关于草案的相关说明。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就《草案》内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第8条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草案》第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公益诉讼制度 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合法权益 社会公共利益 常务委员会 面向社会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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