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精神损害类型化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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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乐坤[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78-86,共9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民事责任体系的人文改良--以人的精神利益维护的进路>(项目批准号:10YJC820027)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既有违约精神损害类型化方案存在着划分标准欠统一、指称过于具体等不足。应坚持人的保护的价值立场,遵循全面性和典型性的类型化原则,将违约精神损害归纳为直接精神损害和间接精神损害。其中,直接精神损害指违反包含精神利益的约定义务所致的精神损害,包括合同义务为提供精神享受、保证特定的人身利益、消除或防止精神痛苦三种情形;间接精神损害指因违反涵盖精神利益的一般性附随义务所致的精神损害,包括侵权性违约导致的精神伤害和非侵权性违约导致的精神伤害两种类型。

关 键 词:违约精神损害 类型化 建议方案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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