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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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楷[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6期53-62,共10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在ATM机存假币取真币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使用假币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不是法条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使用假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的,成立使用假币罪;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假币的,应认定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并使用假币的,不必并罚,但对已经使用和仍然持有的假币数量应当累加计算。

关 键 词:使用假币罪 盗窃罪 诈骗罪 出售、购买假币罪 持有假币罪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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