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国家行为体的健康权保障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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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海娟[1] 

机构地区:[1]三峡大学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出  处:《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91-95,共5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研究项目:11YJC820014;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2011jyty098

摘  要:非国家行为体在健康权的实现上理应承担义务,该义务的承担应以基本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和第三者效力理论为基础,且应以国际法、宪法、普通法和司法判例上的法律为依据。国家始终是保障健康权的基础和首要的主体,其义务中包括对非国家行为体履行健康权义务的监管。国家是实现人权义务的基本主体,国家负有对非国家行为体履行健康权义务的监管之责。

关 键 词:健康权 非国家行为体 义务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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