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与司法既判力之衡平——以《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视角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孟祥刚[1] 程卫华[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40-44,共5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通过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既判力带来冲击。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建议对民事再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完善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范围,建立再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制度和中止执行担保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预设为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前置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司法既判力的衡平。

关 键 词:申请再审权 司法既判力 衡平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