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之含义新攻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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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慧[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出  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19-21,共3页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2011年8月30日向社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仔细揣摩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这一表述与通行的国际文件或者美国第五修正案相比,略有差别。本文拟对"不得强迫自证有其罪"的含义及其中国式解读作一阐释。

关 键 词:自我归罪 自证其罪 证明责任 无罪推定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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