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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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工会博览》2012年第1期56-56,共1页A View of Labour Unions

摘  要:吉林:劳务派遣将实行"备用金制度" 自2012年1月1日起,《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存储不少于50万元的初始备用金,用于被派遣劳动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等。根据《办法》,吉林省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规定将备用金存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关 键 词:劳务派遣 备用金制度 派遣单位 吉林省 合法利益 专用账户 商业银行 行政部门 

分 类 号:F249.213.2[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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