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以京城最大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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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家英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0期31-35,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本案情】2009年3月直至2009年12月案发,被告人刘某波、陈某钢、程某郊,张某英、刘某亮、王某等人在互联网上或者在现实生活中,通过QQ聊天、发送电子邮件、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分别或者伙同从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张某、谢某冲、等人处购买或获得手机、座机通话清单,手机、座机机主信息、户籍信息、汽车档案、手机定位信息等多种类的公民个人信息。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 公民 非法提供 2009年 出售 联通公司 现实生活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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