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之析 以足球裁判员的身份认定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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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国栋[1] 李秦英 罗至晔[2]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2]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0期39-42,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例一]被告人龚建平于2000年至2001年期间,受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A、B组联赛主裁判。在此期间,龚建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次非法收受参赛方青岛颐中海牛、上海申花、浙江绿城、大连实德、山东鲁能、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85000元。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经诉字(2002)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建平犯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2年12月19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关 键 词:足球裁判员 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认定 认定标准 北京市宣武区 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 “中国足协”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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