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应并重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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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俊民[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2年第3期95-98,共4页Oriental Law

摘  要: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诉法,就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提出近10项新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将被追究直至刑事拘留的法律责任,却没有规定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律后果。结合2010年7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规定实施状况,可以看到,仅有责任没有后果的程序性立法,最终将导致既没有责任又没有后果,无助于改变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现状。期待刑诉法修正案司法解释,能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范围作出更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

关 键 词:证人出庭作证 刑诉法修改 司法解释期待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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