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修改和实务运作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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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柯葛壮[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东方法学》2012年第3期99-104,共6页Oriental Law

摘  要:简易程序的立法修改,对司法实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一是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有助于提高适用率,但在实务中对于严重犯罪适用简易程序,须持谨慎态度。二是庭审方式的转变,采用独任制和合议制并举,并要求检察院必须一律派员出庭。实务上除增加人力投入外,还可在简易程序的立法空间内进行更简易化的操作。三是设立了审前确认程序,在实务中,审前确认程序可以与"庭前准备会议"合并进行,以提高庭审效率。四是增加规定不受"关于送达期限"的限制。在实务运作中,突破送达期限的规定,也应事先明白告知被告人并征得其同意为好,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 键 词:简易程序 刑诉法修改 审前确认 送达期限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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