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审没收财产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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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永杰[1] 吴丽梅[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2]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东方法学》2012年第3期105-111,共7页Oriental Law

基  金:2012年上海市教委重点创新项目“刑事诉讼哲学研究(项目编号:12ZS1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没收潜逃、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特别程序有其进步性。它填补了法律空白,弥补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缺失所带来的不足,更是我国反腐现状以及打击恐怖犯罪不可或缺的法律程序。但其规定原则性较强,具体操作性制度尚未完善,因而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比较研究。首先,通过域外的未审没收财产程序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建立该程序的借鉴意义;其次,从国内已有的财产没收制度出发进行比较,预防出现未审没收程序建立以后的选择性执法;最后,从提起申请具体部门、审理程序、管辖原则以及保障性程序提出完善建议。我国的未审没收财产程序虽已初步规定,但其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防止有法不依或有法乱依的情形出现。

关 键 词:未审没收财产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权利保障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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