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新规定的理解与运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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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崇义[1] 艾静[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出  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32-35,共4页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摘  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但不会对现状形成太大冲击,其适用条件彰显了对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明确了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审判组织,拉开了简易程序类型多元化的序幕;规定了公诉人应当出庭,完善了诉讼结构。检察机关需探索合理方式来解决公诉人出庭带来的成本问题。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修改 简易程序 公诉人出庭 被告人主体地位 审判组织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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