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的上限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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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忠[1] 邾映映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2年第6期58-59,共2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未签无固定期合同引争议 张某于1996年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双方又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签订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张某向该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多,希望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 2008年 上限 2007年 合同期限 合同约定 书面申请 

分 类 号:F249.2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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