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方也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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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德勇[1] 

机构地区:[1]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岗埠农场46号律师所

出  处:《中国社区医师》2012年第19期23-23,共1页Chinese Community Doctors

摘  要:2008年5月6日,9岁的应某因发热、腹痛到某县医院就诊,入院第2天晚上,应某出现抽搐及口鼻出血症状,经抢救无效。最终因肝脏衰竭死亡。应某父母以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多次找医院要求赔偿,但医院以没有过失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应某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

关 键 词:医疗事故 医方 医院就诊 责任 鉴定 鼻出血症状 肝脏衰竭 诊疗过程 

分 类 号:R-051[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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