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征强拆是一种公权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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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力文[1] 刘建平[2] 

机构地区:[1]人民日报社 [2]中国传媒大学

出  处:《新华月报》2012年第12期50-51,共2页Xinhua Monthly

摘  要:遏制暴征强拆已成为国家政治价值 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行暴力拆迁,限定征收的公共利益前提,明确由政府向法院申请审查执行。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地方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具体规范。规定要求申请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直接利害关系人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并指明:在征收补偿决定缺乏事实和法规根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违反正当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基本生活生产条件无保障等情形下,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关 键 词:权力犯罪 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直接利害关系人 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 地方政府 政治价值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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