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犯罪刑法处断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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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海晨 

机构地区:[1]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12年第6期80-82,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刑法处断,存在颇多争议。司法实践中,既有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律实行数罪并罚的,也有择一罪处断的;在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对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应分别按照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但也有观点认为,不应当数罪并罚,而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关 键 词:挪用公款案件 贿赂犯罪 刑法 《司法解释》 数罪并罚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收受贿赂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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