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增值税扩围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影响——2012年上海市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分析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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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若鸿[1] 史燕平[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出  处:《会计之友》2012年第16期56-57,共2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摘  要: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标志着新一轮增值税扩围改革已正式启动。文章以一个基本的融资租赁案例说明了此次税改后,有资质的经营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税负水平的变化情况。经分析,税改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被列入现代服务业的范畴,纳入了增值税管理环节,较好地解决了设备实际使用者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采购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的问题;同时有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此类业务时,流转环节以及整体的税负水平均有所下降,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关 键 词:融资租赁 增值税扩围 税负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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