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与承认——康德尊严论道德的承认前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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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志均[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

出  处:《道德与文明》2012年第3期62-67,共6页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8JC870001);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20090461061);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2009JDXM033);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3213000501)

摘  要:如果我们不仅仅把康德的道德论看作一种义务论,而是一种价值论—尊严论,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承认的概念对于理解其主体道德而言是关键性的,因为其主体道德作为尊严论的道德,承认是它的逻辑前提。因此对于我们来说,不能像霍耐特那样对康德的主体道德进行一种承认道德的改造,而应挖掘其承认道德的内涵。

关 键 词:价值 尊严 承认 

分 类 号:B82-09[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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