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管辖和启动的限制——以经历“四次再审”的向波人身损害赔偿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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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正贤[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商情》2012年第24期150-150,153,共2页

摘  要: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已经作出生效确定的裁判的民事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和裁判的程序。本文以经历“四次再审”仍无结果的向波人身损害赔偿案为引子,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被频繁启动的现状和改革的必要性进行反思,并结合域外相关的立法规定.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管辖和启动的方案。

关 键 词:再审管辖 再审程序启动 限制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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