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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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汗青 

机构地区:[1]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工会博览》2012年第16期11-11,共1页A View of Labour Unions

摘  要:案情回放 某劳务派遣公司于2010年4月8日至2011年1月4日陆续与袁某等15人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遣至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某劳务派遣公司与袁某等15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如劳动者违反有关规定,应在违约行为发生5日内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赔偿金2000元。2011年2月初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经营不善,将该业务转让给另一同行业公司,在转让洽谈过程中,

关 键 词:劳动者 合同违约金 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 《劳动合同法》 解除劳动合同 业务转让 2010年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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