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业: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兼评“社会保险标准说”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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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彦君[1] 李娜[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7期182-189,共8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BFX089);吉林大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2009JQ006)

摘  要:退休人员再就业已成为我国日渐普遍的用工现象。相关立法缺失造成该劳动群体处于劳动法调整抑或民法调整的困惑境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确立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界分上的"社会保险标准说"。虽然该解释排解了相关纠纷法律适用之困惑,避免了退休再就业与退休、社会保险两大制度之间的冲突,但其所秉持的解释态度却导致处于从属地位的退休再就业人员无法享受到劳动立法之倾斜保护。对此,殊值反思和检讨。

关 键 词:退休再就业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社会保险标准说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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