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烟酒专卖及调整相关税收的探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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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康[1] 吴才麟[1] 

机构地区:[1]财政部科研所

出  处:《财政研究》2000年第2期26-29,58,共5页Public Finance Research

摘  要:烟和酒,都属非生活必需品,系部分公民之嗜好物,其中相当部分可归于奢侈品之类,且人耗过量,易成肇事之源,与人体健康、环境清新、防火减灾、交通安全及社会安定等相悖;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类社会人情往来、婚丧嫁娶、祭祀喜庆及家聚宴饮等活动必备的物质内容。于是,政府一般都将烟酒处理掌握为高税高利的特殊商品。据史藉记载,人类饮酒至少已历数千年,吸烟则始于几百年前。我国烟草专卖始于近代,时间不过300年,而酒类专卖则为时久远,至今已有两千余年。

关 键 词:烟草专卖 酒类专卖 税率调整 啤酒 从价征税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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