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英格兰行政司法化传统的宪政意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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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国强[1,2] 李栋[2,3] 

机构地区:[1]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3]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237-243,共7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英国法治道路的国际经验借鉴研究"(项目号10CFX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与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行政化特征不同的是,早期英格兰走上了一条行政司法化的道路,国王通过司法完成了对社会的控制。被动、消极、中立的司法程序使得王权的行使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行政司法化使得早期英格兰司法获得较早的独立;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作茧自缚";社会秩序在平稳的司法治理中得到了很好地控制;个人权利和自由得到了极大地尊重;早期英格兰地方自治传统得以维系。因此,行政司法化很好地契合了宪政的内在属性。

关 键 词:早期英格兰 行政司法化 司法行政化 宪政 

分 类 号:D909.9[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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