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台湾地区“金钱给付义务行政执行”中的权利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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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文斌[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95-98,共4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Law Edition)

摘  要:本文介绍了祖国台湾地区“金钱给付义务”执行的规定及操作 ,认为行政执行在实现行政目的的同时 ,应当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提出在“金钱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应当 :( 1)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 ,应免予对义务人强制执行 ,并在救济提起上不可附加任何限制 ;( 2 )执行中对义务人的“声明异议”与“代替诉愿程序”的关系 ,应优先适用后者 ;( 3 )执行可以运用“公办民营”等方式加以改进。

关 键 词:台湾地区 金钱给付义务 行政执行 行政救济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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