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犯罪定罪标准重构——兼谈关于刑法第217条、第218条的修正意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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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竹静[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犯罪研究》2012年第3期83-88,共6页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摘  要:互联网的兴起和广泛应用,使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分化出两种流通渠道,即传统的线下流通渠道和网络传输渠道。制售盗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行为即是现实中典型的通过传统线下流通渠道侵犯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犯罪形式。主要涉嫌的罪名,

关 键 词:数字化作品 著作权犯罪 定罪标准 刑法 重构 流通渠道 盗版音像制品 作品著作权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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