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职权论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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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松珍[1] 董文军[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2年第4期98-103,共6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劳动关系调整中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以<劳动合同法>为视角"(08JC820020);吉林大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比较法的视角"(2009JQ006);吉林大学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和谐视域中<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与完善"(2011QY07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调职权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而享有的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权利,这一权利需要受到法律法规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规则的约束。以调职权的权利来源为划分标准,可将调职权分为法定调职权与约定调职权两种类型。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调职权与解雇权、惩戒权关系最为密切,三者既有相同之点又有差异之处,因此在区分调职权与解雇权、惩戒权的前提下,寻求三者之间的协调,尤为重要。

关 键 词:调职 调职权 解雇权 惩戒权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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