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防逃追逃并重严打腐败分子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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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雪梅 

出  处:《党政干部参考》2012年第7期16-17,共2页

摘  要:当前,我国的预防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及境外追逃还存在一些法律和制度障碍。一是出入境管理制度特别是办证审查及因公出入境管理制度还不够严密。二是各国间法律存在差异。比如各国对贪污贿赂的定罪量刑规定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将贪污贿赂规定为犯罪,而有的国家并没有直接规定为犯罪,或者即使有贪污贿赂罪的规定,与我国的法律也不完全相同。此外在量刑方面,有的国家规定不适用死刑,而我国则倾向于对腐败行为采取“重刑主义”,对其规定可以适用死刑。受制于当前引渡制度中“双重犯罪”、“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制约,一些已经外逃的腐败分子无法被引渡回国而逍遥法外。三是有关引渡的法律依据不完善。目前,我国与腐败官员主要外逃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荷兰等国家没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美国、加拿大、荷兰等国家实行“条约前置主义”,即把存在双边引渡条约规定为开展引渡合作的前提条件。

关 键 词:腐败分子 追逃 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贿赂罪 引渡制度 法律依据 严打 引渡条约 

分 类 号:D630.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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