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申请法官回避的现状及改革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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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友好[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151-161,共11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0YJC82016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项目编号:x2fxD2112240;2fxD211780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实证调查表明,囿于申请回避法定事由的局限、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和对于裁判者相关信息的缺乏等诸多因素,实践中当事人成功申请回避的案件极为少见。因此,尽管可考虑通过扩充并具体化回避事由的范围、公开审判人员有关回避方面的信息,并借以举证责任倒置、证明标准降低等多种途径来缓解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难度,但都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那样的局限。限定型无因回避,即通过对申请时间、次数和"无因"本身进行限定,不仅能最大限度的防止申请的"滥用",保障裁判者的中立性,强化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更为重要的是可有效推动法官与律师的良性关系,并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申请回避难这一困境。

关 键 词:申请回避 回避事由 无因回避 

分 类 号:D925.1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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