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的权益保障机制研究——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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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靳婷[1,2] 蔡学峰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100083 [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750002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3期21-23,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证人是知道有关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于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并且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证人当庭所做的证言与庭前证言笔录在证据能力上都不受明显的限制,法庭很少传召证人出庭作证,对大多数证人证言都是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的。结果是多数证人不出庭作证,

关 键 词: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 权益保障机制 证人证言 证人不出庭作证 法庭调查 案件情况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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