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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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鹏祥[1]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出  处:《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95-98,共4页Journal of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2010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刑罚结构的调整与相关制度的完善研究"(2010-ZX-098);2007年河南师范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2007007)

摘  要:为了弥补立法不足,《刑法修正案(八)》对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正,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使得刑罚配置更为合理,量刑制度更为完善,打击力度更大,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目前立法仍存在着概念缺乏明确性、罪名缺乏前瞻性和完备性、刑罚设置缺乏统一性等不足。今后应当在立法上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修改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罪名,对涉黑罪名统一设置财产刑。

关 键 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修正内容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G924.36[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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