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与调解员身份互换规范的比较与借鉴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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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圣翠[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8期136-143,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仲裁法制改革研究"(项目编号:08BFX06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内地的仲裁调解长期存在着十分严重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仲裁法》中有关仲裁员与调解员身份互换的规范很不妥当。境外已有数个国家或地区的仲裁制定法对仲裁员与调解员身份互换作出了操作性强的详细规范,其中的仲裁员与调解员的身份互换必须以当事人书面协议授权为前提、调解员转换为仲裁员参加仲裁程序前应当向所有当事人披露通过调解中单方接触方式获得的对裁决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等属于共同规定,且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仲裁制定法默示要求一致,因而很值得我国借鉴。同时,我国还应当效法境外仲裁制定法中关于记录成功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裁决书在不违反公共政策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等规范。

关 键 词:仲裁员 调解员 身份互换 正当程序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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