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要明确和细化的五个问题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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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晓璐[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89

出  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6期58-62,49,共6页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摘  要:附条件不起诉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诉讼程序,它属于裁量不起诉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与相对不起诉在适用对象、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附条件不起诉原则应"两上检委会"程序,特殊情况下,由检察长决定。适用条件上,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较之以往的试点经验既有所扩展,又有所缩小,必须处理好它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冲突的问题。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考察主体、考察期限与考察内容。从法律效果上看,附条件不起诉就其实质来说,属于诉讼中止的情形,诉讼是否继续进行,取决于被告人在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明确上述五个问题,对该制度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附条件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 决定主体 考察制度 诉讼中止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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