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评价模式与证明评价实践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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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峰[1] 段厚省[2] 

机构地区:[1]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200083 [2]复旦大学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年第4期25-32,共8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证明评价模式和证明评价实践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首先,证明评价模式对证明评价实践有着制约作用。例如在不同的证明评价模式下,法官的主观因素对证明评价实践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又例如神示的和法定的证明评价模式,其本身具有排除事实真伪不明的功能。而自由的证明评价模式本身却无法排除事实真伪不明的可能,从而催生了客观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反过来,法官的证明评价实践也对证明评价模式产生着影响。这体现在法官证明评价活动中的主观因素对于证明评价模式中具体规则的形成发挥着塑造的作用,并且法官证明评价的实践推动着证明评价模式的变迁。

关 键 词:证明评价 法官 证明评价实践 自由心证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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