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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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世虎[1] 陈政[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75-79,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SFB2042)

摘  要:在具体的破产案件中,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被界定为法定抵押权。在确定工程款债权在诸破产债权中就破产财产受偿的位次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出台的背景及其功能,考虑破产法的制度功能来合理安排。

关 键 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破产财产 清偿顺序 

分 类 号:DF5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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