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刘卓志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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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党的建设》2012年第8期40-40,共1页

摘  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卓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 键 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审判决 副主席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无期徒刑 受贿罪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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