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明确民事诉讼中原告下落不明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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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2年第4期29-29,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在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原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屡屡发生,各地法院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尽一致。有的直接以原告拒不到庭为由,按自动撤诉处理;有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自由裁量裁定中止诉讼。这种处理上的不一致性,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的司法权威性。而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两种处理方式均是不妥当的。新野县法院魏少永、张依新建议:对民事诉讼中原告下落不明时的处理方式应统一为首先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到庭传票,再根据送达情况作出处理。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下落不明 原告 送达方式 法律适用 审判实践 撤诉处理 中止诉讼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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