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补强规则确立及补强机制建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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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春[1] 

机构地区:[1]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湛江524088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160-164,共5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民事检察和解的实证研究"的前期成果之一。项目编号:GD11XFX10

摘  要:电子证据的法定证据形式障碍和弱证明力均是制约电子证据有效运用的关键瓶颈。完善电子证据立法,前提是确立电子证据的独立法律地位,这符合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功能,也是与刑事诉讼法修改保持协调的需要。电子证据的弱证明力、高度科技依赖性以及电子证据地位的提升决定了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电子数据证据种类的同时,必须确立电子证据补强规则,并从设计原则和具体路径两个方面构建我国的电子证据补强机制。

关 键 词:电子证据 补强规则 补强机制 

分 类 号:DF7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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