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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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婷 

机构地区:[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2年第9期72-75,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笔者对上述命题的思考源于最近碰到的两起案例。[案例1]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归还欠款一案中,法院依林某申请查封杨某房屋两套,后法院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起1月内偿还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于杨某无力归还欠款,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某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用其中1套商品房抵偿债务。法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何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证明该房屋转让及已支付全部价款的事实,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过错,何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何某的异议。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法院 法律解释 中国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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