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公司法中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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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素[1] 

机构地区:[1]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政法与传媒系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22期84-85,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竞业禁止是董事的一项重要义务,是董事忠诚义务的重要体现。董事一般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商业秘密、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情况等重大内幕信息了如指掌,如果允许董事为自己或第三者从事属于公司营利范围的交易,董事就可能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司秘密或业务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有阐述,但规定的比较抽象。本文试通过对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分析,指出我国法律规定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不足,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关 键 词:董事 竞业禁止 立法缺陷 完善建议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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